继续医学教育制度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点击数:21494 更新时间:2009-11-04
1、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应在院长或业务副院长的领导下,由科教科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2、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和两类不同的对象。即以医学院校本科毕业后从事临床工作的住院医师为主要对象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以中级及以上卫技人员为主要对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更新教育,统称继续医学教育。
3、严格执行《浙江省中高级卫技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暂行方案》和《浙江省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方案》及其实施细则。职能部门应根据省卫生厅和市卫生局的计划和要求,对各级各类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制订相应的规划,包括各级各类人员应达到的目标、要求 、培训的方法、途径、考核考试的方法、评价细则等,认真实施、全程管理。
4、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切合各类人员的实际,规范化培训应以“三基”为主,着重临床思维能力,本专业的技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学科)的常见病,某些疑难疾病的处理能力,临床科研方法,学术论文的书写,外语能力的培养。继续医学教育则以“四新”为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为专科建设和医学科技进步培养骨干力量和学科带头人。
5、继续医学教育要坚持以自学为主,根据需要与可能适当参加一定的学术讲座、研讨会、出国进修、考察或其它的学术活动。可以单独派遣,也可由单位组织较大型的讲座、授课等。
6、医院应落实每年继续医学教育的经费,做到逐年增长,以便提供充分的财力支持。经费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审批、集中使用。
7、医院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国内连续脱产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半年以上或选派到国内外进修、留学的卫技人员,就接受继续教育后为本院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约责任签订书面合同,并严格执行。
8、医院鼓励卫技人员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登记制度,“学分证”、“合格证”、“登记手册”和业务技术考绩存档制度,成绩作为对其培养使用和技术职务晋升的依据。对违反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院继续医学教育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或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