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和标准
文章来源:医保办 作者:医保办 点击数:50416 更新时间:2009-11-04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为:参加人员在统筹期内因病在定点医院住院诊治所产生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护理费等符合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即有效医药费用)。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在我院年住院起付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00元,年起付标准以下的住院费用由个人自付。同一统筹期内达到起付标准的,住院两次及两次以上所产生的住院费用可累计报销。超过起付标准的住院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报销,每人每年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5万元。
柯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金额分段标准,报销比例如下:
1001元—5000元,报销30%
5001元—10000元,报销35%
10001元—25000元,报销45%
25001元以上,报销50%
衢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金额分段标准,报销比例如下:
1000元—1万元,报销30%
1万元—2万元,报销35%
2万元以上,报销40%
三、特殊病种的特定门诊治疗费用,可视为住院费用予以报销,每三个月结报一次。其报销标准与一般住院有效医药费报销标准相同。
衢江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支付特殊病种有:
(一)恶性肿瘤的治疗;
(二)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血透和腹透;
(三)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四)再生障碍性贫血;
(五)精神病治疗;
(六)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柯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报销支付特殊病种有:
(一)恶性肿瘤化疗、放疗;
(二)重症尿毒症的血透和腹透;
(三)组织或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反应治疗;
(四)精神分裂症伴精神衰退;
(五)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六)再生障碍性贫血;
(七)心脏手术后抗凝治疗。
特殊病种的特定门诊治疗包括治疗期间必须的支持疗法和全身、局部反应对症处理,一般辅助治疗不列入报销范围。
三、以下情况不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
(一)非区内定点医院门诊医疗费用(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费用除外)、未按规定就医、自购药品所产生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措施所需的费用,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医疗费用;
(三)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人工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康复性医疗(如气功、按摩、推拿、理疗、磁疗等)以及各类陪客费、就诊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其他杂费等费用;
(四)存在第三方责任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产生的医药费依法由第三责任方承担,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等;
(五)因自杀、自残、服毒、吸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以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产生的医药费;
(六)出国或在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和项目;
(八)区医管会确定的其他不予报销的费用。
医保办
200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