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政策
文章来源:医保办 作者:医保办 点击数:18854 更新时间:2012-03-06
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特殊病种门诊定点就医有效期为五年,治疗期内病情等发生变化需变更就诊医院或满五年后需继续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的,应到社保局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门诊起付线:在一个年度内无住院的,特殊病种门诊只设一个起付标准800元;有住院的,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第一次800元,第二次600元,第三次不设起付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年度内一次起付标准:柯城区500元,柯城区在校生300元,衢江区800元。
纳入特殊病种门诊的疾病范围有:
1.恶性肿瘤的治疗;
2.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腹膜透析、血液透析;
3.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4.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心脏手术后抗凝治疗;
7.重性精神疾病;
衢江区城乡居保特殊门诊范围增加一条:肺结核的辅助治疗。衢江区居保病人办理特殊病种门诊请于出院前携带相关资料到衢江社保局及时办理。
医保咨询电话:0570-3055187